楊惠中:「臉部平權」最大障礙在立法院!

從文義來解釋,「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故「容貌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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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節目:Rti中央廣播電臺/早安.台灣
  • 主持人(訪談者):夏治平
  • 受訪來賓:太瑿生醫集團總經理/楊惠中

關於《早安.台灣》

週一至週五早上七點,治平為您鎖定最夯的新聞議題,深入剖析的內容,帶您體會豐富的新聞視野!敬請鎖定『早安.臺灣』!

從7月1日開始,AM1422臺灣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十五到九點,也播出早安臺灣節目了!歡迎臺灣苗栗以南地區的聽眾朋友直接以收音機收聽。週一有財經話題點金術、週二有德先生這麼說、週三是劉必榮時間、週四則介紹早安書店,週五固定開放現場Call In,聊聊最熱門的話題。

楊惠中|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第21屆全國十大傑出領導人(金峰獎)

曾代表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參與反歧視法相關草案修/立法經歷:

  • 反歧視法草案修法諮詢委員(法案至今未立法通過,2003-2004)
  • 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修法諮詢委員(法案至今未立法通過,2003-2004)
  • 受邀內政部「住宅法」修法諮詢委員(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87066號,2005)

記得不久前,我們邀請聽眾和我們一起關注顏面損傷者的工作權,不知道您是不是已經上網連署了「臉部平權日」運動?在製作這個議題的時候,讓治平也想到,台灣其實需要一部「反歧視法」,而事實上過去也曾經有很多人推動過「反歧視法」的立法行動。今天我們邀請當年曾經參與過推動法案的推動者,目前也是太瑿生醫集團的總經理楊惠中,一起分享這個話題。

什麼是「容貌歧視」?

從文義來解釋,「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故「容貌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

楊惠中特別解釋反歧視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歧視特定人群的立法(通常被稱為受保護組或受保護類)。反歧視法在管轄範圍內因受禁止的歧視類型以及受該法律保護的群體而異。通常,這些類型的立法意旨在防止就業、住房、教育和其它社會生活領域的歧視。反歧視法可能包括基於性別、年齡、種族、國籍、身心障礙的群體保護疾病或心靈能力、性取向、性別、性別認同、性別特徵、宗教信仰、信條或個人政治意見等。反歧視法根植於平等原則,具體而言,由於上述特徵,不應對待個人。反歧視法旨在防止『個人歧視』和『結構性歧視』(由不利於某些群體的政策或程序引起)。法院在確定某項行動或政策是否構成歧視時,可考慮歧視性意圖和不同影響,有其反歧視法明文依據。」

事實上這也是呼應「世界人權宣言(UDHR)」將平等和免於歧視作為基本人權概述。雖然「世界人權宣言」並沒有實質約束力;但各國承諾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條約來維護這些權利,與反歧視法有關的具體條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反歧視法的立法有其重要性。

楊惠中表示很喜歡蔡依林的一段話:「我們都可能成為某種少數,所以我們更要用同理心去愛任何我們身邊的人。」關於「容貌被歧視」,當我們被火焚身或因事故造成外貌改變,我們就可能成為被歧視的「那一群人」。

選才又不是選美!

人難免會以貌取人,容易因此忽略外表下的內涵,顏面損傷者的就業困境顯而易見,陽光基金會響應由英國changing faces基金會發起的臉部平權運動(Face equality),訂定每年的5月17日為臉部平權日,藉由推動語言損朋友相處的「三不三要」,期讓社會大眾看見每個人的社會貢獻,消弭歧見與負面聯想。

身為企業經理人的楊惠中認為:「履歷表附照片是社會根深柢固的習慣」,剛開始推動時,職場內部難免有疑慮;但我們必需意識「找到優秀且適合的人,選才並不是選美!鼓勵各行各業響應『臉部平權運動』!」

楊惠中表示:雖然《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外貌、五官而歧視;但成功申訴「非常少」,立法院/立法委員在立法技術上缺乏「反歧視法」母法的普遍性規範,讓民眾缺乏「反歧視法」根植於平等原則的概念。以致於現代雇主多半知道「什麼不能說」,勞工很難證明自己是因外貌失去機會。身為企業經理人的楊惠中贊成「履歷不貼照」,因為「面試、雇用是最大的門檻,至少要讓顏面損傷者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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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部平權」最大障礙在立法院!

很遺憾台灣早在SARS期間就開始籌劃的「反歧視法草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2003-2004),目前還無法完成立法程序,明顯是立法院/立法怠惰,不該放任行政權自行詮釋定奪。但對民眾的教育不能等待;特別是心理支持/教育、法治教育,還有職場上被忽視的「那一群人」。

為何強調「立法怠惰」?這樣的指摘其實是歷次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文中,多次認立法院/立法委員有「立法怠惰」之情形。

既然憲法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立法院/立法委員即為唯一得以訂立法律的機關/人,立法委員無選擇立法與否之權,若於相當期間內不立法,即構成「立法怠惰」。

中華民國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1項)。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第2項)。」

來自外貌的評價在生活中與我們息息相關;但鮮少人會意識到自己是否正在用外貌評價他人或被評價(但我們都可能成為某種少數),透過將「臉部平權」相關「反歧視法」立法,能讓臉部平權於教育、職場;甚至文化制度層面被廣泛推廣或實踐,讓顏面外觀不再限制一個人的權益與發展,促成台灣尊重多元、兼容並蓄,永續發展!

「國定臉部平權日」連署期限將屆,但因平台的操作需要雙驗證,許多支持者操作卡關,以至於附議數未過半,7/10前須有5,000份附議,需要各位朋友的一臂之力!

附議達標,內政部就必須回應我們的提案!

陽光基金會2022年調查:每7人中會有1人曾因外貌遭受不友善對待,跟2019年調查相比並未改善。而以貌取人的偏見也仍充斥在生活中!

陽光希望將「臉部平權日」爭取納入國家紀念日(像是三八婦女節),加強推廣,讓在台灣生活的每個人無論顏面外觀如何,都有實踐自己的機會與環境,不因外表而來的刻板印象或歧視而遭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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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原文)楊惠中:「臉部平權」最大障礙在立法院,反歧視法應再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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