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漫延,我們已知道COVID-19感染者CT值大於30以上即代表不具傳染力;愛滋病毒同樣也有「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的臨床共識。
CT值數字越高,代表病毒量越低(即傳染力越低)。CT值中文又稱為「循環數閥值」,這是肺炎病毒基因在實驗室中透過病毒核酸檢測(PCR)之後所測出來的數值。詳細請閱拙著(2021):「『解隔=不具傳染力』復工沒必要採陰的原因?專家科學解釋報你知』」,蘋果日報,7月5日,論壇版。」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705/CSX27H3K7JEJTNDK6I43GUYJFM/
「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國際愛滋治療共識最初在2016年時提出,已有許多證據支持U=U的論述,尤其最著名PARTNER兩期研究,超過10萬次的無套性行為,結果完全沒有受試者因此感染,臨床醫師強調「不會傳染就是不會傳染,幾十年來的臨床上也從未有醫師見過,U=U還傳染給親密伴侶。」
國際共識「U=U」:指穩定接受抗病毒療法(Antiretroviral Therapy,ART)的感染者,其血液中的病毒量若持續6個月以上控制在測不到的狀態時,其傳播病毒的風險是可忽略(negligible to non-existent)。所謂「可忽略」的定義為:「微乎其微或未達需要考量的顯著程度」,確實可保護其自身健康外,亦可避免再傳染給他人。(Prevention Access Campaign. 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Primer Consensus Statement. 2016; Accessed Oct 2021.)
聯合國剛發布2021年世界愛滋病日全球主題:關懷愛滋,守護健康,從零開始(End inequalities. End AIDS. End pandemics.)。世界愛滋病日訂於每年的12月1日,自1988年開始,12月1日正式被訂為世界愛滋病日。這一天在提高大眾對於愛滋病引起的傳染病問題,特別是人權議題。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截至本(110)年10月31日統計資料顯示,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人數累計42,065人,其中今年新增1,049人,較去年同期(1,190人)降幅 1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https://nidss.cdc.gov.tw/nndss/disease?id=044)
臺灣自1984年發現第1例愛滋感染者以來,在不到40年之間,從醫護人員都束手無策的疾病,到現在愛滋病已經是一個可以控制而且可以預防的慢性病,U=U已成為國際共識、感染者壽命可以跟一般人一樣長,HIV的治療已有極大地躍進。
愛滋病一直是國際關注的傳染病防治焦點之一,因為其主要影響具有生產力的年輕族群,感染後目前尚無法治癒,故其不但危害民眾之生命健康,更耗損社會生產力,甚至影響國家競爭力,感染愛滋病毒或因此而致發病及死亡,不僅對民眾健康帶來負面影響,更將造成巨額的醫療負擔及健保資源的耗費,對國家發展力有深遠的衝擊,故愛滋病被列入聯合國千禧年(2000年)8大發展目標之一、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2015年)17個目標之一、亦曾被世界經濟論壇(WorldEconomic Forum;WEF)納入全球競爭力評比項目。為減少愛滋疫情之傳播,聯合國愛滋規劃署(UNAIDS)於2014年提出「Fast Track: Ending the AIDS epidemic by 2030」報告,於2030年前終結愛滋疫情為努力目標。
然而根據臺灣露德協會「國人愛滋認知與情境焦慮調查」結果發現,仍有許多人對愛滋病毒有錯誤迷思,近3成認為蚊蟲叮咬會傳染病毒、不知道病毒無法生存於人體以外之環境,更有超過6成的民眾不知道感染者體內若測不到病毒,就不會有傳染性(U=U)。
另依據臺灣愛滋病學會及臺灣愛滋病護理學會「愛滋認知網路調查」結果顯示,有多達5成民眾對於愛滋仍存有負面印象,有4成民眾對感染者有錯誤的認知或負面想法,顯見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的歧視與污名仍然存在。UNAIDS指出,外界對於愛滋感染者的歧視與疾病的污名,仍是目前愛滋防治工作中最關鍵的阻礙,可能導致愛滋感染者不願意出來接受篩檢或接受治療,進而影響防疫成效。此外,民眾對於愛滋感染認知仍不足,且風險知覺偏低,進而導致民眾沒有動機或沒有意識到自己有愛滋篩檢之需要,進而延遲就醫,影響健康狀況。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明文規定:「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可是同法第21條卻處處防礙傳染病防治、不利國民健康、剝奪感染者權益,這明顯就該修法,毋庸置疑。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誰要去檢驗確診?明顯有礙傳染病防治且有違第1條立法目的)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11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這樣誰要去檢驗知道自己是感染者?有礙傳染病防治,甚至違當事人同意、個人自主權)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樣更不利篩檢,誰要去檢驗確診?明顯有礙防疫而且是歧視)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聯合國表明罪責感染者有礙防疫,實應遵從醫學專業,由臨床判定危險性)。
愛滋除罪化議題並非非理性支持感染者,臺灣愛滋病學會為愛滋病專業醫療人員組成,提供民眾甚至非感染科醫療人員正確認識愛滋病的學術單位。臺灣愛滋病學會始終認為,愛滋應該除罪化,這也是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的專業建議。現行法規的刑罰約束(甚至恐嚇),反而讓「可能的」感染者因懼怕刑罰相繩而拒絕篩檢/病毒檢測,造成防疫漏洞,如此顯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條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已經有許多實例顯示:罪責化愛滋病,不但無法遏止愛滋,反而適得其反。在全球一片愛滋除罪化的風潮中,我們呼籲政府重新審視並修訂此一法條。
所幸感染者人權更進一步!愛滋相關民間團體常為性別平權發聲,也多次倡議政府修訂危險性行為規範的方向,讓愛滋除罪化,早日使穩定服藥的愛滋感染者也可正常社交。衛生福利部2021年07月02日正式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將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從「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修正為「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此條文修正對於感染者來說是好消息,讓愛滋處罰合理化,日後相關法律訴訟上就有依據,感染者可免於遭受惡意控告的威脅。
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此為國際U=U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但絕對不會是陰性(-),就像疤一樣存在人體。
陰性(-)/陽性(+)的差別就是0跟1的天壤之別。
同樣是新興傳染疾病,愛滋病的防治經驗,讓我們在這次COVID-19疫苗研發以及公共衛生、人權的修正、發展,有了很好的基礎。不論是「肺炎感染者」還是「愛滋感染者」,病人都不該是罪人,這是民主國家非常起碼的標準。
楊惠中(2021),「愛滋除罪化行之有年,防疫漏洞在哪?專家突破盲腸:被歧視性法規恐嚇誰想去檢驗」,蘋果日報,12月1日,論壇版。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201/Q2OTCI7AGJG3LC3LZQRPUJIMVA/